昨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合计17万元左右。
原告:冬至日照不足1小时
陈先生称,2004年5月15日,他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太平桥某小区14号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2006年底,陈先生发现其住房南侧,房地产公司新建的12号楼影响其住房采光,遂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2007年1月18日,房地产公司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测算,结果为,12号楼工程按提供的方案建成后,陈先生居室窗户冬至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
陈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后,陈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其中房屋贬值损失25万元、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被告:经规划审批合法建设
在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12号楼建造后陈先生房屋贬损价值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为:12号楼对陈先生家在采光、通风等方面造成的市场价值贬损额为13.9万余元。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是依法同时批准建设的,陈先生在购房前对小区的整体规划已知悉。并认为关于房屋遮挡问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补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虽然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但12号楼竣工后对14号楼陈先生住房造成采光影响,应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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