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审败诉的海珠区穗花新村业委会表示,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认
海珠区穗花新村六栋高层大楼2005年6月10日以业主代表大会形式通过修改《业主大会规程》和《业主公约》,并选举产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一年多,穗花新村业委会一共向相关部门寄出了13份备案资料,但都没有在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区分局完成备案。“我们刻不了公章、开不了账号,不办备案已严重影响业委会的正常运作”,该小区业委会人员说道。为此,去年12月6日,穗花新村业委会将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区分局告上法庭,今年2月12日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穗花新村一共有800多户业主,当年有530户业主参与投票,选举产生了30名业主代表。随后由业主代表开会通过了《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出了第三届业委会。但这套程序在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区分局看来是不合规定的。
该局认为,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必须做到“一人一票”直接表决,代表表决不算数。
对此,海珠区法院6月5日一审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认为,被告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区分局已履行职责,原告起诉依据不足。判决书列举了被告种种作为的表现,比如:原告申请备案时,被告作出了审查并作出答复,明确了业主大会会议形式,指出原告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有不相符的事项,不符合备案条件。
上诉要求对业委会进行备案
对于一审败诉的结果,海珠区穗花新村业委会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因为,穗花新村业委会认为,以“业主代表大会”形式行使“业主大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其第二届一脉相承,换届合法有效。
首先,“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决策的会议方式之一”,业主大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必须也应当要由全体业主组成,但业主大会作为一种会议形式时,则并不是必须要由全体业主一致召开会议才能形成决议。同时,小区业主户数众多,片面要求所有小区必须全部实行业主大会会议只会增加自治成本和难度,没有必要。
其次,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形成自治决定符合《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比如:《业主大会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而且穗花新村六幢高层住宅业主代表的选出是海珠区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的。
同时,穗花新村业委会质疑为何近期由天河区翠湖山庄进行的以业主代表大会形式通过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55名“业主代表”代表了约1800户业主)就获得承认,而且翠湖山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联席会议是由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和街道办事处组建的。
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选举业委会1/2业主通过就行
一些业委会成员告诉记者,召集2/3业主亲自投票很难做到,这是目前筹建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面临的最大困难。
近期征求意见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中就部分事项的业主通过比例根据物权法有所下调。其中,关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委会等只需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不再是2/3的业主。
此外,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业主联席会议制度。“业主联席会议”更改了以往业主委员会单纯由全体业主出席构成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模式,提出街道、居委会等辖区行政部门参与业委会的选举筹备以及小区内重大事件的协调。而翠湖山庄是政府用联席会议解决物管纠纷在广州的首个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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